全省重点污染企业要加大对污水、烟尘的污染防治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各级政府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和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对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决策和规划必须尽快调整。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建设对集中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限制建设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地区增加排污量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严格追究责任。对没有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予支持。
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尤其是省辖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如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加大城市防治污染能力,加快城市综合整治步伐,进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3.突出重点流域治理,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磨盘山水库等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法进程。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监测界江界湖水质,优先建设界江界湖沿岸污水处理厂,推进穆棱河、挠力河等支流污染防治,积极加强中俄生态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继续推进镜泊湖、兴凯湖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人为污染和生态破坏。尼尔基、莲花湖、山口、五大连池、大顶子山(哈尔滨段)水库等湖库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二级)大于70%,哈尔滨市大于80%。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投产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3年以上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集中精力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环保、水利、建设、财政等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年度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与吉林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协调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跨省、跨地市(行业)污染治理任务。松花江沿岸地区各级政府要开展阿什河、呼兰河、汤旺河、倭肯河、安邦河、鹤立河等支流小流域综合整治。
4.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控制煤烟型污染和水泥行业粉尘污染,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锅(窑)炉、焦炉、电石炉,在省辖城市建立无原煤散烧控制区和清洁能源区,大力推广清洁燃料。调整产业结构,降低原煤使用量,引导电厂建设脱硫设施。严格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运、使用等环节的环境监管,防止泄漏等污染事件发生。强化扰民烟气、恶臭气体的管理与治理。加强机动车管理及尾气污染防治。控制城市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的扬尘污染。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高无害化水平。督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综合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推进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和有关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厂建设。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禁止采用简易填埋、焚烧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