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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三)到2010年环境保护的具体指标是:
  1.省辖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0%,松花江流域朱顺屯等17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
  2.地表水国控断面达Ⅴ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大于75%,其中松花江水系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水质达到Ⅲ类;松花江入黑龙江水质达到Ⅲ类;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城市水域消灭劣Ⅴ类水体;大庆、佳木斯、牡丹江等城市水域基本消除黑臭;松花江流域监测断面重金属及有毒污染物水质指标达到Ⅱ类。
  3.省辖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292天/年。
  4.环境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5.全省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削减10.3%、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2%、烟尘排放量削减5%。
  6.城市污水处理率(二级)大于70%,其中哈尔滨市达到80%。
  7.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60%。
  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70%。
  9.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百分比达到12%。
  10.70%以上自然保护区具备较为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设施。
  11.小城镇完成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率大于50%,命名生态文明村试点200个。
  三、主要任务
  (一)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1.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发展。“十一五”期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强黑土地水土流失和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加大煤炭、森林、石油等资源开发型城市的生态修复,推进松花江流域和黑龙江、乌苏里江等界河的污染治理,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
  哈大齐工业走廊等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实行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哈尔滨、大庆、牡丹江等城市环境容量有限、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实行增产减污。其他省辖主要城市也要根据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禁止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增加污染负荷的项目。
  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实行限制开发,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生态旅游、绿色农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
  自然保护区、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有效保护生态功能。
  2.加强环境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要编制好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循环经济体系,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生态工业、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节能降耗,以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目的,构建产业链条,发展下游接续产业,达到废物的减量化,最小化。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在化工、石化、电力、煤炭、医药、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全省重点污染企业要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创建一批三废“零排放”企业,使全省主要行业的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有所降低。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把总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和各排污单位,各地市和各排污单位都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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