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代理报关、报检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委托方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公示样本见附表2)。
九、代理报关单位除按规定向海关交纳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外,任何机关或部门及其下属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代理报关单位提取报关单(加工贸易台账合同)预录入费分成。
十、代理报关、报检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肢解服务内容,巧立名目乱收费;也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名目变相收费。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生效,凡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1.广州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标准
2.广州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表1
广州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标准
┌──┬───────────────┬──────────┬──────────┐
│序号│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一 │代理报关单预录入 │ 每批货物30元 │含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
├──┼───────────────┼──────────┤费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 二 │代理加工贸易台账合同预录入 │ 每份台账合同50元 │证费。 │
├──┼───────────────┼──────────┼──────────┤
│ 三 │代理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 │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
├──┼───────────────┼──────────┤ 不限。 │
│ │进口(单柜) │ 每票120元 │ │
├──┼───────────────┼──────────┤ │
│ │进口(多柜) │ 每票200元 │ │
├──┼───────────────┼──────────┤ │
│ │出口(单柜) │ 每票100元 │ │
├──┼───────────────┼──────────┤ │
│ │出口(多柜) │ 每票150元 │ │
├──┼───────────────┼──────────┤ │
│ 四 │代理保税货物报关 │ │ │
├──┼───────────────┼──────────┤ │
│ │代办备案 │ 每份合同200元 │ │
├──┼───────────────┼──────────┤ │
│ │代办进出境报关 │ 每票80元 │ │
├──┼───────────────┼──────────┤ │
│ │代办核销 │ 每份合同200元 │ │
├──┼───────────────┼──────────┤ │
│ 五 │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 │ │
├──┼───────────────┼──────────┤ │
│ │进口 │ 每票120元 │ │
├──┼───────────────┼──────────┤ │
│ │出口 │ 每票1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