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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6〕203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代理报关、报检单位:

  为加强我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代理报关、报检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代理报关、报检单位依法提供下列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代理报关单预录入;

  (二)代理加工贸易台账合同预录入。

  三、代理报关、报检单位依法提供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二)代理保税货物报关(含代办备案、进出境报关、核销);

  (三)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包含办理报检手续、缴纳检验检疫费、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四、代理报关、报检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代理报关、报检单位在指导价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五、代理报关、报检单位接受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清楚、明确。

  六、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不含代理报关、报检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结算代收代付费用时,代理报关、报检单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费用清单及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七、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及代理报关、报检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同代理报关、报检单位统一结算,报关员、报检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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