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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通知
(穗价〔2006〕171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代理机构:

  为加强我市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税务代理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税务代理的范围包括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一)涉税服务业务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3.代办建账记账;

  4.代办纳税和退税;

  5.代办减免税申报;

  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8.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

  9.其他有关涉税服务项目。

  (二)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4.出口退税申报前的鉴证;

  5.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税务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一)税务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3.代办纳税和退税;

  4.代办减免税申报;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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