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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6〕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一日

朔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依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职责

  第四条 效能监察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必须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监察,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效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本级监察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考核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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