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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提高重大项目的经费比例和资助强度。省科技攻关计划中,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的经费比例逐渐调整为6:3:1。对具有突破性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以及围绕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提高资助标准。对关联度和集成度高的重大科技专项提高资助强度。市县科技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条 加强科技项目的主动设计,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水平。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主动设计和申报相结合,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的主动设计水平。加强技术预见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的调研,加强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要围绕区域支柱产业、重点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主动编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要提高计划项目的关联度和集成度,降低离散性;加强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根据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专项,编制并发布年度重大和重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申报项目,并组织重大科技攻关。

  第六条 省级科研项目试行自由申报和限额推荐相结合。凡具备项目研发能力、符合省科研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均可以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由申报省科研项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择优推荐的原则,公开项目推荐条件、程序、方法和结果。积极鼓励和支持40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申报省级科研项目,各部门所推荐的申报项目中,其中由40岁以下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申报的项目应占30%左右。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建立申报承诺制。各推荐部门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作出客观的评价,并择优排序,限额推荐。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和完善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能引起有效投标竞争的重大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以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为目标的重大科技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与企业、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共同出资、联合招标;应用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重大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单独招标;只有明确的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取邀请招标。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试行招标。不能引起有效投标竞争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定向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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