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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6〕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一日

朔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严肃行政纪律,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不作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且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却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对依法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等,以致影响机关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行政不作为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办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不作为问责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四)扣减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通报批评;
  (七)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
  (八)免职或辞退。
  第五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行政不作为进行问责,超出其权限范围的问责方式,应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或报请有管理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政不作为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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