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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荆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屈家岭管理区对《荆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各县(市)、区长,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及屈家岭管理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省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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