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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二、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确保《监督法》落到实处

  《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形式包括: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对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全面梳理有关工作制度,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监督法的各项要求在工作中得到落实,在接受监督中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要严格坚持重大事项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都应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要严格执行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围绕确定的议题,认真负责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自觉接受监督、争取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对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要认真进行研究,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向常委会报告。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

  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监督法》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及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要严格执行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议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和答复,提高意见、建议和议案办理的满意率和落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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