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7〕80号)
市民政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粤价〔2007〕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民群众在殡葬和祭祀活动中反映的收费问题,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收费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化解殡葬服务中出现的收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殡葬服务中的遗体运送费、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三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殡葬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42号文规定执行,未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三、殡葬服务中提供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我局《关于核准市殡葬服务中心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复函》(穗价函[2004]277号)规定执行,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同时提供基本服务和特殊服务两类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给群众自愿选择。提供特殊服务之前须与家属签订协议书,并保证完整地提供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严禁将基本服务当特殊服务或强制服务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