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并政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改革专项资金的设立及来源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而多渠道筹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 市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处置收益资金;
(二) 市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
(三)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收益;
(四) 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五)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改制、破产补助资金;
(六) 融资贷款;
(七) 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结转;
(八) 中央、省拨付的用于企业改革的专项资金;
(九) 其它收入。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的土地出让金、转让国有股权收益等,改制企业将市国土资源局开据的单据、市产权市场收到转让价款的单据复印2份,报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达入帐通知单,市财政局实施分账统计与管理。
二、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用途和范围
(一)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2、符合国家改制、关闭、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统筹使用、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二) 改革专项资金用途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由政府支付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补助;
2、企业进入改制、关闭、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变现前,需要借款垫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
3、企业改制(人资分离)、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补助。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4、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改制实施银行债务重组需由政府出资收购相关债权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