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要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努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限量、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措施和政策,在新建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时,必须建设足够的停车车位。对出租汽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注意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不影响安全畅通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要更多地强调宣传教育,不能以罚代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等。对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工作不力、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7月15日前各县区根据建城〔2006〕107号文件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6年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1号)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市、县区的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顿阶段:2006年7月16日-8月25日市、县区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阶段:2006年8月26日-9月15日市、县区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市、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与此同时,市领导组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组对市、县区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其整顿、提高,并将检查情况汇报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办公室。
(四)验收阶段:2006年9月16日-10月5日,省、市领导对市、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县区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顿,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在全省、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向国家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