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6〕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转发。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为进一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64号)以及建设部、监察部等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思想教育,充分认识开展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市、县区仍然存在着执法不力、领导重视不够、部门相互扯皮、市场秩序混乱、管理人员执法不力,管理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晋政办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后要切实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贯彻落实〔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