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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民间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民间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活动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五)违反财务规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财务管理混乱,收入和支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乱收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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