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间组织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民间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五)领导班子健全,运作正常,管理制度健全,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组织,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条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条规定的;
(二)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活动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五)违反财务规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财务管理混乱,收入和支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乱收会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