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民社[1999]4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以及民政部委托我省登记管理机关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新成立的民间组织,自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第三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和民政部委托管理的驻粤全国性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各地级市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全市性和省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的民间组织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民间组织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 年检时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
第六条 年检程序:
(一)民间组织于每年初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并如实填写;
(二)民间组织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每年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 机关;
(三)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民间组织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审定;
(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