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建议设立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要与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加强联系,完善监管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率。各地要做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衔接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六)完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各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现有法规、行政规章制度与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不一致的,要建议及时修订或废止。要加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开展农产品产地调查的准备,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监测、监督抽查、信息发布、生产记录等相关制度,确保与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步实施。要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先进、适用的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贯彻实施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各县区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领导,扎实推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健全组织体系,设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亲自组织实施。
(二)转变职能,依法行政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尽快转变职能,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农业领域的依法行政,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