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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规范。各县区在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要从“五个坚持”入手,认真学习宣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一是坚持立足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是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各县区要紧紧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重点是解决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问题、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不断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二是坚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全程监控。源头治理与全程监控相结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县区要在加强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把源头治理作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推进农业投入品许可、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和农产品生产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三是坚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责任追究。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要根据法律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建立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进货检查验收、经营记录、市场检验检测、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等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防止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农产品上市销售。四是坚持区别不同主体,实行分类指导。结合我国农业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和现代产业化经营并存的基本现状,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尊重国情和农情的具体体现。要按照引导与处罚相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对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等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区别对待。要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五是坚持明确法定义务,落实行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各县区由农业部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加强监督抽查和生产指导。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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