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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7]4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市政府183号令),现就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低保人员,符合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89号,下简89号文件)、《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就发[2004]187号,下简187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20%;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5%;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9%。

  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符合《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服发[2006]45号,下简45号文件)、《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下简160号文件)和187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4%;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基数,自2007年至2011年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调整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四、享受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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