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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三来一补”外汇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三来一补”外汇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10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分局发布)

  一、为-了加强对“三来一补”外汇收支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的外汇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三来一补”系指承接国外和港澳地区、台湾地区客商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

  三、珠海市内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接的“三来一补”外汇收支均按本办法办理。

  四、“三来一补”业务外汇收支,必须通过银行办理。承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收取的工缴费外汇,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进行结汇。少数外商支付外汇现钞的,收汇企业应立即送银行办理结汇,不得私自保存和兑换,上述工缴费收入,在办理结汇留成后,可按规定使用。

  五、“三资”企业承接的“三来一补”业务项下收取的工缴费或其它外汇收入,应调回境内,允许金额现汇留成,其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企业单位签定的“三来一补”协议和合同,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引进外资办公室)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备案。已批准的“三来一补”协议项下的生产加工合同签订后,有关商务协助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外汇管理部门备存。

  七、外汇管理部门分别按签订协议、合同的企业为单位,设立工缴费收入和补偿还汇档案,记录收汇和还汇情况。

  八、已签订的“三来一补”合同因,故撤销或提前终止,经报合同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企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档案手续。

  九、在补偿贸易合同项内,企业为偿付设备、材料或现汇投资的外汇收入部分,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保留现汇,按合同规定扣除补偿款项后的外汇收入,应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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