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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三、实施方法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各部门要把公务员培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省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务员培训的政策、规划,对全省公务员培训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针对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使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公务员培训法制化、规范化。实行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将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如实记入培训证书和个人档案,使公务员培训情况有据可查。建立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开展公务员培训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强化对公务员培训的质量评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的意见》(国人部发〔2003〕44号)要求,对各级行政院校及其他公务员培训机构所办各类公务员培训班进行质量评估,切实保证公务员培训质量。

  (三)建立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对完不成公务员调训计划和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时要降低“优秀”等次的比例;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对为公务员培训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加强公务员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创新培训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利用普通高校、科研机构和成人教育学院的优势和作用,为公务员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整体配套的培训基地。逐步探索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切实增强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注重拓展国(境)外培训渠道,立足于国际化、现代化,充分利用国外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国(境)外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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