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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二十二)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国土房管、建设、规划、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研究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职能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社区卫生政策研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考核评估,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机构、技术、设备、人员准入标准及管理规范,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和筹措建设资金,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和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建设,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一并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并具体落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定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鼓励和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专项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依法监督实施。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及建设用地,并依法监督实施。

  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审批居住规划和初步设计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配置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法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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