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的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以前,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市财政对社区卫生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十八)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引导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使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利用医保网络进行费用结算。
(十九)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合理制定。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适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同时开展家庭病床、社区护理、非药物疗法等延伸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增服务项目和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
(二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源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切实解决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建和改建住户人口数在0.5万―1万人的居民小区中,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业务用房由规划、建设及国土部门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每所社区卫生服务站15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二十一)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每年要对各区县(自治县)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目标的实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行措施,具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及管理。鼓励区县(自治县)大胆探索,总结经验,适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扩大服务范围。街道办事处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各方面力量,帮助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收集居民对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