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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十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行为,有条件的区县可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

  (十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种技术操作规范、行业规章,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考核办法,对社区卫生服务实施全程管理,将社区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核拨补助经费的依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依法严肃处理违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其他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社区医疗安全。

  (十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药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居民用药安全放心。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或低差率销售药品试点。

  四、进一步完善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六)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发展目标,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意见中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十七)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原方式、原渠道,由财政保障其工作经费。

  从2007年起,我市按社区服务人口不低于15元/人?年的标准(其中中央补助4元、市财政补助3元、区县财政补助8元)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补助,在预算中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推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将慢病管理、老年人和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纳入服务包内容,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给予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由市及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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