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大中型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大中型医院重点承担危重病和疑难重症救治,构建新型城市两级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建立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稳定对口支援和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安排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中高级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为社区居民服务。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退休医务人员,新聘任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执业备案。
(九)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按要求配备中医类执业医师和中医药诊疗设备,积极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积极应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诊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老年病等疾病,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简、便、效、廉的中医药服务。
(十)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依托卫生系统现有的信息平台和资源,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
(十一)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社区卫生工作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对辖区内非直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
(十二)严格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准入制度。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必须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社区执业。不具备岗位执业资格人员不得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增服务项目须经审批机构核准同意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