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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交通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和程序,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测算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周边省市的情况,提出调整养路费具体征收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确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产生异议和冲突。交通部门要积极与周边省市协调联系,尽快搭建沟通协作平台,有效解决公路养路费征收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费源的稳定。

  四、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交通部门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暴力抗法案件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检验、转籍过户等异动手续时,必须对公路养路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审验,将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信息记入渝籍卡,对未完清公路养路费的车辆不得办理车辆检验等相关手续,确保国家规费不流失。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交通征稽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随时掌握车辆新增、转籍、报废等情况,防止偷漏公路养路费行为的发生。

  五、交通部门应全面开展打逃追欠活动

  (一)做好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公路养路费的意义,使广大车主充分认识公路养路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充分了解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自觉缴费的意识。

  (二)充分利用综合执法的优势,积极采取上路稽查,上门追缴、电话催收、电视电台曝光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公路养路费的追欠力度。

  (三)公安、交通部门要开展积极有效的联合整治行动,依靠各级人民法院,重点打击恶意偷逃、欠缴、抗缴公路养路费等违法行为,确保国家规费及时入库,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对欠费的必须依法全额追缴,对恶意偷逃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暴力抗费的要依法处理。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征稽部门除全额追缴养路费外,还要会同财政、公安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对在重点工程内运行的“三无”车辆进行重点整顿。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以及工程承建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交通征稽部门清理规范工程项目内的施工车辆,对故意阻挠妨碍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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