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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7〕6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障我市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同时建立良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秩序,规范征收行为,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缴,为国家的燃油税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结合我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政府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征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公路养路费的减免要严格按照《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5〕114号)的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共汽车纳入养路费的征收范围,开征公共汽车的养路费,维护征管秩序。征收旅游客车的客附费。

  (二)根据《通知》精神,对超出本行政区域外行驶的车辆其优惠幅度不得超过25%的规定,取消我市对散装水泥罐车、CNG汽车、长安跨越货车、运河黑豹牌汽车等政策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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