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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7]33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安全评价机构:
  近日,我局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监管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现结合我市安全评价工作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天津市安全评价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客观公正、诚信守信、优质服务的原则,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保证安全评价结论真实、准确、客观,并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二、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及要求,我市对安全评价机构发展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优胜劣汰、总量控制。根据本市安全评价工作的实际需求,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数量进行科学规划与控制。
  三、我市对外埠进津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告知制度,外埠安全评价机构进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前,应将下述材料向天津市安全监管局进行告知后方可在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1、《天津市安全评价机构告知登记表》;
  2、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4、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及质量过程控制负责人任命文件及个人简历;
  5、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及有关专业背景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证明;
  6、安全评价机构在册人员名单。
  四、外埠安全评价机构在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其业务洽谈人员和评价人员必须是本机构在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或临时雇用人员进行业务洽谈及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不得允许其他机构或人员借用本机构或本机构人员名义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为其他机构或人员评价结果签字盖章。
  五、需结合现场进行安全评价的,负责安全评价的人员必须亲自深入现场,熟悉、掌握生产工艺,深入、细致地分析,全面、准确地辨识危险和隐患,客观、准确地对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析,严禁出具虚假评价报告,并对本人负责的评价内容及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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