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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


  三、认真编制和实施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基础。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多、移民数量大、涉及范围广,科学制定移民安置规划并认真执行至关重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编制和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一)严格时间界限。2006年9月1日前已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不再重新编制和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和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二)严格审批程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送市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作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依据。移民安置规划经市移民管理机构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授权,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未编制规划大纲和规划或者规划大纲和规划未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审批或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准。

  (三)严格验收规定。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

  (一)做好征地移民投资概算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以2006年9月1日为时间界限,做好已建、在建和新建工程的征地移民投资概算管理工作。2006年9月1日以前竣工的工程不再调整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按原规定执行。2006年9月1日以前审批且在建的工程,为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合理控制投资,原则上按照《条例》执行,但须按国家和市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2006年9月1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按照《条例》执行。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的标准,兑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和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附着建筑物等补偿标准以及“农转非”移民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新规定出台之前,除耕地外的其他地类、地上建(构)筑物、林木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农转非”移民的补偿安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区县(自治县)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对个别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政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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