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
(渝府发〔2007〕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这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移民安置程序和方式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多,移民任务重,搬迁安置难度大,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解决好水库征地移民问题,对促进我市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重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移民工作管理体制
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区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要抓紧研究完善我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体制,市移民局负责三峡工程、乌江彭水和银盘水电工程、小南海、朱杨溪等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水利局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库移民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