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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朔政办发〔2006〕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令,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搞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好宣传教育,强化责任意识
  《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民用爆炸物品提供了更加科学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做好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既要把涉爆单位的人员作为重点,又要注重扩大覆盖面,努力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要理论联系实际,与一系列爆炸事故相结合,与开展打击收缴非法民爆物品工作相结合,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民用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真正使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增强守法意识,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协助政府管好民用爆炸物品。
  二、完善管理机制,统一归口经营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管理既要适应市场发展要求,更要严格规范。各级民爆经营部门要以《条例》和《山西省民爆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指导,在现有民爆物品流通资源的基础上,加快资源整合步伐。一是由市级民爆公司牵头,协调县级民爆公司,共同组建区域性的民爆流通企业集团,适应市场需求,实现有序供给,减少安全隐患。二是对使用量大的用户,实行“零库存”物流配送,减少危险源,并不再审批使用单位建设储存量在10吨以上的库房;三是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规费收取与民爆物品挂钩的做法;四是各流通企业要加强安全设施的硬件建设投入,加快人才培训步伐,为推广现代物流配送创造条件。
  三、明确职责划分,加强对“许可审批”的监督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依照《条例》,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并加强对《购买证》、《运输证》的签发管理。严格控制民用爆炸物品小数量、大跨度、长距离运输,公安机关在进行审批时,要根据使用单位的需求量及库存能力,对一次购买炸药10吨以下、雷管10万枚以下的实行就地就近购买,国家、省属单位,驻县、区的市属单位仍由市民爆公司配送。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县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监督。采用多种方式,借助现代信息管理系统,监督检查县级公安机关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跨市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由市公安局开据《购买证》和《运输证》。要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和各级公安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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