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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保护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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