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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后,不得单方面改变相关条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材料复印费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可以先行向委托人收取,也可以在办理完法律事务后同委托人结算。先行收取差旅费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所需差旅费的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双方签字确认后,一方需要变更差旅费概算的,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二十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费用和异地办理法律事务差旅费的清单以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实际支出的差旅费超出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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