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07]9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监察部、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共同召开的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司法厅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增强执业律师的服务意识,降低法律服务的成本,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