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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小学100元/生·年、初中142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比例分担。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分县区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所需资金中央分担50%,地方分担50%,地方分担的部分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省级对“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两项资金统筹使用。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合理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严禁挪用公用经费和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津(补)贴。
  三、实施步骤
  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步实施。
  (一)2006年,在怀仁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怀仁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全市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原通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并进入省级特设专户管理。切实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面试行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三)2008年,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基本标准;市、县区要加大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力度,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覆盖范围。
  (四)2009年,对我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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