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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朔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朔州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7〕6号)精神,制订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在我市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县城所在地学生,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5:2:3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市、县按7:2:1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承担,我市贫困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补助200元/年,初中每生补助240元/年,特殊教育学生补助240元/年,市、县筹资比例确定为贫困县7:3,非贫困县3:7。补助对象由各县区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3号)中的规定确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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