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合理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乡镇政府主要承担乡镇财政供给人员经费,乡镇财政供给单位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乡镇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农村中小学人员和公用经费、乡镇卫生院补助经费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县级财政支出范围。对于财力确实难以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的乡镇,县级财政对缺口部分要从体制上予以补助,建立乡镇财力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乡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全部上收县级财政统一标准、统一时间发放。落实和完善财政对村级的补助制度,逐步探索建立村干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着力解决县乡财政困难。加大对县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规模要随县级财力增长而逐步增加,对政策性因素或自然灾害影响乡镇预算执行的,县级财政要在财力上予以补助,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规范专项补助。各级财政给基层的转移支付和补助要坚决落实到位,不能把基本支出缺口留给乡镇一级。
  建立对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开展农村公益事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五)建立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多元化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建立和完善以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县、乡、村三级联动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网络。对农民需要办理的事项,要简化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制度,采取统一受理、分类承办、上下联动、限时办结的方式,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为群众和基层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乡镇不单设为民服务机构,不新建为民服务场所,不新增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准搞强迫代理。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在乡镇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或派出农技人员。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