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皖发[2007]8号 2007年3月4日)
2005年以来,我省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巩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在取得农村税费改革历史性重大成效之后,以农业税的取消为标志,全省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以深化三项改革(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阶段。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农村工作新机制,是巩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和上层建筑变革,完善体制机制的紧迫任务;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主线,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建立服务优先、依法行政、上下协调、廉洁高效的农村工作新机制,使农村基层组织更加充满活力,为“三农”服务更加落实,农民群众更加满意,农村基层政权更加巩固,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动力。“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
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鼓励开拓创新。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完善创新机制,宽容创新挫折。充分发挥群众和基层的首创精神,支持各地大胆探索、实践。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允许不同改革模式并存。先行试点的地方可以继续完善原定的改革办法。
2.坚持服务为先。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服务于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和改进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