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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煤矿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煤矿监管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将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市前一阶段已公告关闭的46座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落实关闭措施,所采取关闭措施要达到永久不能生产,同时不给一些有盗窃动机的人到井下盗窃留有条件。要采取爆炸和填埋的办法彻底毁坏井口,场上设备全部拆除,无利用价值的房屋一律推倒,可恢复耕地的恢复耕地,可栽植的栽植树木。
  二、在资源整合中被确定整合压减的矿井,各有关部门要全部收回煤矿持有的相关证照;在资源整合中仍维持原批准方案的一律按“第一条”规定办理。对提出调整意见并上报省待批的,坚决断电不准非法生产;省批准后按调整方案该关的必须关闭,不批准的仍按原方案实施关闭。
  三、加强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晋政办发电〔2007〕21号和晋安办电〔2007〕3号及朔煤明电〔2007〕8号文件要求,严把验收关,决不能降低标准,草率应付。凡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矿井,要按非法违法矿井严厉打击。对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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