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的决定
(辽政发〔2007〕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6年,全省各地又相继涌现出一大批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他们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英勇无畏,用鲜血和生命谱写出一曲曲新时代的正气之歌。他们的英雄壮举,极大地鼓舞了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勇气,集中展示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不畏强暴、惩恶扬善和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和高尚品格。他们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者,是时代的英雄,是全社会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的楷模。
为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动员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工作,根据《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认定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省政府决定:追授吕宏仁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授予张彦军、秦宝市等6名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授予张勇、鲍盛安等17名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授予李维青等3名同志“辽宁省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
省政府号召,全省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事迹。学习他们临危不惧、舍生忘死、不怕牺牲,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大无畏精神;学习他们不畏强暴、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坚持正义,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用鲜血乃至生命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奉献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社会治安、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平安辽宁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辽宁省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名单
一、见义勇为英雄
吕宏仁 沈阳东基集团电力分公司工人
张彦军 大连市金州区个体出租车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