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3月20日到25日)
各县区结合实际,按照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25日前完成本辖区的整顿工作部署。
(二)清理取缔阶段(2007年3月26日至4月10日
各县区政府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扎实推进清理整顿,要澄清本辖区所有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底数并实行关闭。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4月11日至15日)
市组织验收组对各县区清理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准备接受省政府检查。
四、整顿方法
本次清理整顿采取以县区组织检查为主,市政府督察的方法进行。
五、有关要求
(一)凡已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储(售)煤场,要认真遵守国家、省有关煤炭经营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场所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各储(售)煤场收购经销的煤炭必须是合法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内生产的煤炭,要有与合法煤矿签定的规范煤炭买卖合同,严禁收购经销各类非法生产的煤炭(含私开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的煤炭)以及各煤炭洗选企业的煤矸石。各县区要对辖区内合法储(售)煤场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凡发现收购经销私开煤矿生产的煤炭和合法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炭、各煤炭洗选企业的煤矸石,以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取消其经营煤炭资格。
(二)凡经省批准设立的合法储(售)煤场,要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完善环保设施,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全部装备符合环保要求的防风抑尘和洒水喷淋等环保实施。实现储煤场全封闭经营,实现围墙环砌、树木环绕、地表硬化,计量设施实行电子化,票据实行统一化管理,到期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三)煤运部门要将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储(售)煤场纳入管理范围。
(四)各县区政府在2007年4月底前要将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中的有关设施设备拆除,并恢复违法占地地形地貌。
(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保障煤炭经营秩序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非法、违法设立储(售)煤场需要的资金少、设施简单,设立容易,清理取缔后很容易出现反弹,通过一、二次集中清理整顿难以得到彻底根治。针对非法设立储(售)煤场的特点,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日常监管措施和办法,要建章立制,保证人员经费,实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