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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委、局,各直属机构:
  近期,煤炭市场逐步好转,受利益驱使,全市范围内非法设立储(售)煤场出现严重反弹,有进一步蔓延加剧的势头。这些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非法占用耕地,严重污染环境,掺杂掺假、逃漏缴税费,特别是一些非法储(售)煤场大量收购超能力生产的煤炭,助长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行为。为了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的煤炭经营秩序,打击各种无证、无照经营煤炭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整治环境污染,保护耕地、彻底根治煤矿超能力生产,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运销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11月15日召开的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号),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坚决关闭取缔辖区范围内所有非法储(售)煤场。
  一、整顿范围
  全市境内各类储(售)煤场全部纳入本次专项清理整顿范围。
  经省经委批准设立,持有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守法经营的储(售)煤场,予以保留(省批准的合法储售煤场名单通过山西日报公布)。
  经省经委批准设立的储(售)煤场,凡存在收购经销非法违法生产煤炭行为、扰乱煤炭经营秩序、环保设施不完善,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的,要立即停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缔关闭。
  所有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含已取得工商营业登记注册,但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小煤炭筛选场)一律取缔关闭。
  二、整顿组织机构
  清理取缔非法储(售)煤场涉及面广、难度大,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朔州市煤炭经营秩序整顿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这次专项整顿,各县区人民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真正从讲政治、保安全、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要求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组织机构,办公室设在什么部门以有利于通力合作、联合执法为目的,由各县、区决定。
  三、整顿工作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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