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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采取有力措施,从多方面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并督导接收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尽早上岗工作;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接收单位为退役士兵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检查接收单位是否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类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及待分配时间是否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记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三是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接收单位解决,3年内不得安排其下岗;四是因接收单位原因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给退役士兵逐月发放生活费;五是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要依法予以处罚;六是编制、人事及相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进自谋职业作为解决当前退役士兵安置问题的有效途径,并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275号)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真正享受到各项政策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一次性领到经济补助金。各地区可通过适度提高补助标准以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四、积极有效地开展退役士兵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基本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培训工作卓有成效且地方财政比较紧张的地区,自治区在经费上将给予适当补贴。同时,还要积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积极推荐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五、做好农村牧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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