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35号 2007年4月5日)
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安排
2007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报到工作应于2007年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4月底前完成档案审核、安置任务下达及档案转送工作,各地区要在2007年6月10日前完成报到工作。各盟市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基本完成,各盟市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应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加大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力度。要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做法。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