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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发布日期:1988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1988年5月18日)废止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
(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优惠待遇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规划、土地、环境管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国家关于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兴办技术密集型、生产型、出口创汇型项目为主的,实行经济特区某些政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目前位于宁波市老市区东北的小港地区。
  第三条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开发新兴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内地经济技术联系和协作,促进内地经济的发展。
  开发区引进的先进技术应是:
  1、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技术、新兴产业和重点开发的新产品的;
  2、对国家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能起明显促进作用的;
  3、产品能开拓外销市场和替代进口的;
  4、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在国内尚未过关的;
  5、有利于我国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或与国内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生产型企业、科研机构、基础设施。其投资经营方式,可以采用:
  1、与国营或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
  2、客商独资经营;
  3、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五条 客商在开发区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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