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计取标准的测算,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具体办法、措施的制定;负责对所属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和旗县(市、区)建设局以及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代收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相关政策的起草、完善和贯彻执行工作。
(二)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
(四)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使用情况统计报表、财务报表数据的收集、核实、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
(六)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负责自治区调剂金的筹集和调剂使用。
(八)负责对违反
《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配合有关行政部门或接受委托,根据
《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二)负责所管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领用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安装工程产值、人员构成以及社会保障费用收支等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对划拨、调剂给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