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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二)鼓励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九、降低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
  (十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其他地方前置性审批。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免收注册登记费。农村牧区流动商贩、农牧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畜产品免收工商管理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3500元,月营业额3500元以下的,免收工商管理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拓宽非公有制企业投融资渠道方面
  (十四)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及公共服务项目的,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补助投资、贴息等资金。各级政府逐年增加中小企业、服务业、农牧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科技等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牧业厅、科技厅等部门参加)
  (十五)制定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统筹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农牧业厅、科技厅、旅游局等部门参加)
  (十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型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充分利用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吸引信贷资金,支持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
  (十七)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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