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新办营利性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投资新办各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投资新办营利性文化、体育、养老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体育局、民政厅等部门参加)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金融业方面
(八)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组织的投资。加快构建民有民营、面向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或入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典当行等融资机构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方面
(九)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的政策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营利性单位的企业化改制和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
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
(十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区外、国外发展商贸流通业、投资办厂,特别是与俄、蒙合作开发资源,进行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服务贸易和文化广播事业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