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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方面
  (一)择优引进资源深加工型和非资源加工型大企业、大集团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培育本地区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基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与大企业、大集团发展专业化协作关系,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的配套政策措施。(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加)
  (三)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对吸引本地区中小企业入股比例达20%以上的,优先配置资源,并给予优惠用地、用电政策。对与大企业、大集团通过专业化协作关系并围绕大企业、大集团发展零部件、包装等配套产品和下游产品以及物流、仓储、信息、咨询、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广告宣传等生产性服务的中小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与大企业同等享受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方面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到农村牧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农”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农村流通网络“万村千乡”和“112”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等部门参加)
  (五)非公有制企业在农村牧区新办农畜产品加工项目,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乡村文化娱乐、医疗诊所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活动,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及经营管理方面
  (六)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特许经营管理运作程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水、供气、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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