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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28号 2007年3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2006年4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此高度重视,认真予以落实,对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具体执行《实施意见》过程中,还存在职责不明、程序不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自治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方案》,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明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等具体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责任分工,分别由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提出贯彻意见。
  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并于2007年5月30日前将贯彻意见报送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业发展处)。
  联系人:孙晓哲
  联系电话:(0471)6944658 6944800(传真)
  电子信箱:sxz_fgw@163.com

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的工作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制定如下工作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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